為了在離婚中站在正確的一方,經常會收集證據。畢竟,法院是一個取證的地方,那么如何收集離婚證據呢?
證據的種類包括哪些
(一)書證
書面證據在離婚訴訟中被廣泛使用。如證書、公證書、保證書、遺囑、情書等。書面證據有一些問題。內容是有缺陷的,甚至是實質性的缺陷。在運用書面證據時,要注意提交的書面證據與其他證據形成一個鏈條,共同加強事實證明,這樣舉證力就增加了,上法庭的概率也就增強了。
(二)物證
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,不受主觀因素和訴訟環境的影響,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。在訴訟中,物證更容易被法官接受。但是,由于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并不太多,再加上當事人缺乏保全意識,導致當事人出示的物證數量較少。目前,常見的物證是頭發、照片、禮物等。
(三)視聽資料
在證據方面,視聽材料是指錄音、錄像、光盤、電影膠片所反映的圖像和聲音,以及計算機所存儲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當事人證明意識的增強,越來越多的視聽證據被當事人使用。比如手機錄音、MP3錄音、錄音筆等等。
1、證明材料的直觀性。
無論是錄像還是錄音,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有關證人的直接陳述。特別是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我陳述,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。當事人要推翻錄音錄像材料,錄音錄像材料一經反映,應當單獨提出反證。這類證據的形象性和直觀性更能反映客觀事實。因此,這種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據力。
2、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。
在婚姻案件中,采取類似的證據往往不能使取證對象知道,或者一般只能采取保密手段,因此,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以上的時間,也無法表達出取證的內容。
3、取證時間的階段性。
這些證據只能在提起訴訟或正式協商離婚之前獲得。而且,絕大多數視聽物證都是圍繞對方當事人收集的。當另一方保持警惕時,這樣的證據很難得到。
4、偷拍偷錄不合法證據與私自拍錄合法證據的易混淆性。
《民事訴訟證據規定》第68條規定,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取得的證據,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因此,收集證據是否合法,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,是否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。例如,非法侵入第三人的住所拍攝照片就是侵權行為。但如果你在自己家里作證,就沒有這個問題了。如果錄音設備放置在自己家中,不構成侵權。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家中,就不合法了。在第三人家中非法拍攝兩個人的照片是不合法的,但在公共場所拍攝的照片是合法的。
(四)證人證言
首先,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公開性和社會性。因此,能夠了解夫妻部分生活情節的舉報人范圍往往局限于當事人的親友。證人證言往往與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密切相關,證言內容具有一定傾向性,證明力相對較低。
第二,證詞的內容往往是主觀的。因為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,社會成長條件不同,每個證人對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理解也有很大的不同。
第三,證言的內容往往不是來自個人的感知。由于夫妻生活的排他性,在很多情況下,證人證言的確證內容的來源是當事人之一,即轉述給證人的一方。釋義本身帶有強烈的情感色彩,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證言的真實性,形成所謂的;傳聞證據;. 這類證據的證明力較低,需要其他證據的補充。
(五)當事人的陳述
因為婚姻案件的取證,尤其是對于夫妻感情已經真的破裂的取證是比較困難的,因此,很多當事人都希望在法庭陳述書上面,到庭后或者在法庭上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書。但是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》,當事人的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。因此,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證據進行加固。